close
垃圾郵件最高求償2000元! 政院通過草案
法源編輯室 / 2009-02-27

行政院院會昨(二十六)日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所提的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未來只要是收到濫發商業郵件的收信人,可向違法的發信人請求每封違法電子郵件新台幣五百元至兩千元的民事損害賠償金額,並配套設計團體訴訟制度,同時加強主管機關對團訟機構的審核監督。

行政院長表示,透過立法方式適度管制濫發商業電子郵件,近年來早就是國際間普遍採行的方式,並強調在完成立法程序前,會敦促相關業者配合強化技術防制措施。NCC則指出,該草案第5條規定,未來將採取「默示拒絕」機制,收信人如拒絕繼續接收發信人的後續來信,無需對發信人或來信作任何回應。發信人並應於首次發送時載明如收信人未回傳者,視為拒絕繼續接收。

草案第4條中 也要求發信人提供免費回傳機制,以利收信人回應願意接收或拒絕後續來信。並要求發信時,主旨欄應加註廣告或商業之標示,郵件中應提供相關聯絡資訊,同時明 定當事人間契約之約定違反本法案規定者無效。NCC另指出,草案中規定字典式濫發行為違法,並授權服務提供者得拒絕傳遞或接收該等來信,以降低服務提供者 的損害。

另外,對於未經同意蒐集或出售電子郵件位址的行為,或以供他人濫發為目的,供應具備濫發功能的電腦程式等濫發輔 助行為,也在草案中明定應與發信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為了便利收信人向濫發人提出團體訴訟,明定團訟機構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向服務提供者、廣告主或廣 告代理商要求提供濫發人資料,對無正當理由不提供者定有罰責。而對團訟機構違法使用發信人資料時,亦定有罰責。雖然政府立意良好,但專家還是認為,追查發 信源頭難度頗高,且許多廣告郵件IP是源自國外,對於求償而言應該不容易。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ittleDus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